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妥善管理宿舍楼院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环境,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三条 每幢宿舍出入口处设会客处与值班室。值班室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会客室用于学生接待来访客人。
第四条 草场门校区学生宿舍每间寝室按六人标准,配备双层床、公用书橱、写字桌、方凳,每室配备电热水瓶一个、电热水器一台。浦口校区学生宿舍每间寝室按四人居住标准,配备组合床、公用书橱、写字桌、方凳,每室配备电热水瓶一个、电热水器一台。小行校区学生宿舍每间寝室按五人标准,配备双层床、写字桌、方凳、壁橱,每室配备电热水瓶一个、电热水器一台。
第五条 寝室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在床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床下除并列摆放整齐的鞋子外,不允许放或弃置其他物品,衣箱统一放置在货架上或衣橱内。
第六条 寝室内书本、笔墨等学习用品和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按规定要求放置,保持整齐、统一、美观。
第七条 寝室内电热水瓶、电热水器为公有财产,如有损坏,由寝室成员自费修理或按原定型号、品牌自费更换。
第八条 考虑到供电线路的承受能力,宿舍寝室内学生个人自备的电脑最多放置三台,且不得占有他人位置和空间,也不得另外私自放置电脑桌。
第九条 宿舍寝室内的拖把、扫帚、簸箕等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门背后墙角。
第十条 夏季不用的垫被、盖被、棉衣等须包裹捆扎好,装入行李袋放置于指定的货架上或衣橱内。
第十一条 寝室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宿舍寝室的卫生间须保持卫生、整洁、允许各寝室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床头设计。
第十二条 宿舍内的公用区域须保持整洁,桌椅、水龙头、水箱等公用实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三条 宿舍大门钥匙须妥善保管,任何宿舍成员丢失必须向宿舍管理中心报失,由学校负责换锁,当事人支付成本费,不得自配钥匙或自行换锁。凡因故退宿的学生(包括毕业生离校和校区搬迁等)需退还宿舍原配钥匙,如无法提供,须支付换锁成本费用。
第三章 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值班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宿舍楼学生自管会应协助做好本宿舍楼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做好本室同学并协调与外室同学间的友爱、互助关系,带领本室同学共创文明。室长由本寝室学生选定。
第十六条 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宿舍寝室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将便纸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七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护自己使用的家俱及摆设物品的整洁卫生,不准在宿舍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带饭菜入宿舍进食,
准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
第十九条 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嬉闹及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宿舍楼院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公序良俗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按当时作息时间表第一至第十二节课)内,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
第二十三条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严禁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二十四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学,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
聚众哄闹。
第二十五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完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褥子等违章电器。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洗脸盆(池)、坐便器内乱扔杂物。及时清理浴室内掉落的头发等杂物,防止地漏下水管堵塞。凡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堵塞的,疏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三十条 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任何物品。
第三十一条 除由学校、院(部)组织并在值班室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等活动以及组织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出示有关证件,在门厅或会客室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来访结束后,必须到管理站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居住区。
第三十二条 男女生严禁进入异性寝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熄灯以后迟返寝室,一律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因公迟返须持有关职能部门或院部出具的证明)方可进入宿舍,禁止翻越宿舍围墙、栏杆。周日至周四宿舍关门时间为22∶00;周五、周六宿舍关门时间为23∶00。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的寝室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第三十五条 凡因故须在外住宿的学生履行请假手续后,持有效凭证到所在宿舍值班室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宿舍值班室领取销假凭证;家住南京市区的学生法定节假日回家须向各班班长请假,草场门校区学生到所在宿舍值班室备案,浦口、小行校区学生到辅导员处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宿舍值班室、辅导员处销假。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四章 学生住宿退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住宿分配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院(部)、专业、年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层次及南北位置按该院(部)每年招生情况,综合考虑,相对平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指定房间、床位住宿,对号使用。住宿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照顾身有残疾或有病的学生住低层、住下床。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住宿时,各院(部)需调整学生骨干的住宿,需预先提出申请,经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南北、上下床位,原则上四年制学生第三年调整一次,两年制学生第二年调整一次。届时由各院(部)自行组织安排,调整后报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并办理换住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转学生、走读生入住时,须先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持相关手续到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入住。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须事先向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五条 平时各院(部)不得自行临时安排学生住宿和调整学生的原有安排。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由各楼管理人员对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备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若无丢失、损坏现象,由各楼宿舍管理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住宿生持验收单到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押金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修学、转学、退学、开除和转校外住宿的学生,需持学生工作处有关证明,到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凡已办理退宿手续的,不可再回校住宿。
第四十九条 对已缴费住宿的学员如要退宿的,在本学期内不得办理退宿手续。下学期需办理退宿的须在本学期结束前10天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宿管中心登记、学工处备案方可退宿。退宿者一旦办完手续,即不得再在内住宿,违者将处以住宿费日标准的十倍罚款。
第五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五十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分为:不达标寝室、文明寝室。(具体评分标准另附)。
第五十一条 凡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所有成员还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享受附加分。
第五十二条 凡未能达标的寝室,该寝室所有成员下学年的滚动奖学金下降一级,并取消学年内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十三条 凡有违反管理规章制度任何一条的将取消文明评比资格。
第五十四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自管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凡被评为自管会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享受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五十五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用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公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凡在学生宿舍内查出违章使用的电器,无论使用人在场与否,使用与否,一律视为使用,并严格按相关校纪予以处理。凡接到违章处理通知单的住宿生,必须在接到通知的三天内到宿管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否则将按有关校纪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宿舍内违纪、违章者,宿舍管理人员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院(部)和校学工处;对不配合管理者,宿舍管理中心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宿舍内违纪违章者,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宿舍管理中心、院(部)、学生工作处汇报。知情不报的同寝室成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扣分,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及一切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学生党员同时给予党内批评或处分,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第六章 学生宿舍卫生考核标准
第五十九条 地面清洁光亮,无垃圾、无污垢。(20分)
第六十条 墙面清洁,室内无乱贴乱画,无浮灰、吊灰和蜘蛛网。(10分)
第六十一条 门窗玻璃清洁明亮。(10分)
第六十二条 被褥、枕头干净,叠放统一整齐。(20分)
第六十三条 桌椅、书柜等物品摆放统一整齐。(10分)
第六十四条 鞋子放置和衣物挂置统一整齐。(10分)
第六十五条 卫生间干净,洗漱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墙面、卫生洁具等清洁明亮。(12分)
第六十六条 门锁好,无手机、钱包等乱放现象,无私拉乱接电线,房间内无人不得使用充电器充电。(8分)
第七章 学生夜间迟返、不归现象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夜间迟返,一律凭本人证件进行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入舍,学生晚归必须如实登记,不得虚报他人姓名或房号,一经发现给予院级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每学期累计四次(因公除外)迟返者,由院(部)通报批评;累计五次以上(因公除外)迟返者,由学校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学生因迟返且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者,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严禁学生通宵不归。各院(部)、各部门应对学生搞通宵活动进行规劝和制止。草场门校区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就寝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南京学生节假日回家向班长请假即可)并填写《申请不归就寝登记表》,经批准后,把登记表交给室长。浦口、小行校区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就寝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南京学生节假日回家向班长请假即可)并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浦口(小行)校区学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把登记表交给室长。
第七十一条 一次擅自通宵不归者,由院(部)给予通报批评;两次擅自通宵不归者,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擅自通宵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室长如发现本室成员有擅自通宵不归者,次日上午必须向院(部)及宿管科反映,如知情不报者,由院(部)通报批评;同室知情不报的班干部,不得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十三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外长期居住,如果发现,令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章 走读生校外住宿备案的管理
为加强对我校走读生的管理,切实关心校外走读生住宿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校内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走读生是指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不在本校内住宿的在籍学生。
第七十五条 走读生在校外住宿的具体操作及费用由学生或家长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第七十六条 走读生住宿地点应尽可能靠近学校,交通方便、安全,不影响在校正常学习及活动。
第七十七条 走读生所居之房屋结构必须安全,水、电、气设施均无安全隐患,有适合学习和生活的必要环境。
第七十八条 走读生须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具备安全使用水、电、气等设施的生活常识。
第七十九条 房主必须身心健康,无不良生活习惯,有能力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八十条 走读生与房主应签订书面协议,保障自身权益。
第八十一条 走读生在认可第二至七条要求后,方能向学校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走读生校外住宿备案登记表》,此表一式五份,一份交所在院(部),一份交宿舍管理部门,一份交学生工作处,一份交保卫处,一份交财务处。
第八十二条 退宿者一旦办完手续,即不得再在校内住宿,违者将处以住宿费日标准的十倍罚款。
第八十三条 如办过备案手续的走读生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所发规章制度,有与本规定相悖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后勤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