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11-12浏览次数:1425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和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完善校纪校规体系、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创设良好育人环境,培养适应社会需求、体现师德风范、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依据有关外事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七)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第六条  第三次违反校纪应受处分者,无论当次违纪情节轻重,视为累犯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举动;

(二)退赃、退赔及时彻底,或有揭发他人等立功表现;

(三)平时表现较好,经查实违纪行为确系受他人唆使、诱骗或胁迫,违纪情节轻微。

第八条  附加处罚:

(一)对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1个月、1学期、1学年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奖学金;

(四)被开除者,其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

(六)党团员受处分者,由党团组织另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院部应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其有明显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院部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累计两次实施以上行为或合计金额达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实施钱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等公开媒介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对他人名誉和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的,视涉及范围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记过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主观故意、以学校在校生身份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恶意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实施打斗行为,但以言语或动作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治疗、医药、护理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打架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群体打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未到5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已公开发表文章,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学校已制定和修订的《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 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依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违章使用明火、各种大功率电热电器(设 备)或私拉乱接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违反《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学校有权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院(部)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发公文;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校发公文;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五)涉及多院部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有关二级院(部)协调处理;

(六)在公共场所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院部,按规定处理;

(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及时合法取证,查清事实,并由违纪学生提交书面检查,材料齐全后依权限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起草,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院部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五天)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学生申诉管理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统一由学生工作处整理保存在学校文书档案中。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一)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

(四)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作结业处理。

(五)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缓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9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育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坚持依法办学,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学校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本科生(含专转本学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本规定提出申诉: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

2.与处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3.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专业或院(部)的学生组织;

4.确实了解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的其他学生;

5.经申诉受理委员会同意受理的有关部门、院(部)、中心。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三条  受理对学生纪律处分申诉的机构是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1人、学生工作处1人、监察处1人,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各院(部)教师(包含辅导员)代表1人、各院(部)学生代表1人共同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时,由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和受处分学生所在院(部)的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教师(包含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共计7人组成受理小组。

第六条  申诉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诉人要求委员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经申诉委员会研究认为理由正当的,予以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校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均给予自处分公布或送达次日起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学校处分决定立即执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按本规定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署有自己真实姓名、年级、专业、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的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必须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并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它改变学校处分决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除依据第十条规定不予受理外,应立即组成受理小组并按本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成立与否的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

1.书面申诉未署名或未署真实姓名、年级、专业的;

2.书面申诉未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

3.书面申诉未对改变学校处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4.书面申诉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5.书面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受理小组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对所受理案件的申诉是否成立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受理小组的决定。受理小组的决定经受理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即为受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将不成立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所在院(部),学校原定处分照旧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申诉成立的,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可以直接做出复查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最终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成立的决定、理由、票数和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后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处分包括由学校授权各院(部)做出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撤销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的建议


一、入学后第一年,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痛改前非,表现良好,学习刻苦;在毕业前,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者,需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评议通过、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决定并可申请学位。

1.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有关高校或研究单位录取者。

2.在校期间参加选调生、公务员、教师编制考试、村官考试并被录取者。

3.在校期间在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表现突出”是指:

 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申请第一人;

 ②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一篇者;

 ③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④因突出表现受到省级以上党政部门嘉奖或表彰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过两次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得申请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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