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基金会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汇聚爱心,传递友爱,互助共勉,促进和谐。本基金是资助偶遇突发困难的同学,并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基金会成立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主要由学校各部门、院(部)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主任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基金使用情况,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基金会基金来源有以下途径:
(1)校内师生员工的自愿捐款;
(2)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赞助;
(3)校外社会各界人士和校友的捐款;
(4)基金自身的增值。
第四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凡具有学校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偶遇突发事件(如本人患急重病住院治疗,家庭双亲意外突然病故,家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家庭经济来源中断等),导致生活困难,均可得到本基金资助。
第七条 资助方式分为:
(1)临时借款;
(2)一次性救济补助。
第八条 借款和补助办法
(1)个人临时借款,一次不得超过2000元,借期最长为6个月,由资助中心按本章程规定予以审批。借款金额超过2000元或借期超过6个月者,须由管委会主任审批。个人借款未还,原则上不能再借。
(2)临时借款必须在毕业前还清,未还清者,毕业证书缓发,待还清后再予补发。
(3)每学年中,临时借款发放总额控制数不得突破基金总额的40%。
(4)个人申请每学年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资助中心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审批;申请额在500—2000元(含2000元)间,由资助中心提出意见,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审批;申请额在2000元以上,须经管委会全体委员讨论批准。
(5)每学年中,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总额控制数不得突破基金总额的20%。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管理和基金增值等日常工作,由校财务处管理。所有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凡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所有管理人员实行全程义务工作,不取任何报酬和补贴等。
第十条 资助中心负责办理临时借款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审核工作,保管申请凭证。资助中心与校财务处的资金账目应定期校对,做到账目清楚,凭单、凭证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办理借款、补助具体工作程序为: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院(部)调查审核,提出初步意见,资助中心提出复审意见,管委会审批,资助中心办理借贷或补助手续,并定期公布,接受师生监督。借款到期,借款学生要主动到资助中心办理还款手续。逾期一周不还者,由资助中心发催还通知单,有关院(部)协助做好催还工作。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对借款和补助,必须做到“四有”:
(1)有被补助人本人申请;
(2)有真实可靠的书面证明材料;
(3)有院(部)辅导员意见、签字。
(4)有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的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凡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骗取借贷或补助的现象,管委会将追缴其资助金,并按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