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各院(部)应认真评审并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并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