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每周向院(部)教务员通报一次,并于学期末停课考试前将学生出勤情况报院(部)教务员汇总归档,院(部)教务员将应作处理的材料报教务处。发现连续旷课半天以上的,应于当日向旷课学生所在的院(部)主管领导报告。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院(部)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
(三)学生离宁(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我校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部)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院(部)存查。请假期满应向院(部)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三条 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1/4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四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院(部)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并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院(部)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缓考可视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或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旷考者一律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