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员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校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学生融入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委员15人左右。
第四条 学校党办、院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团委、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处、体育部等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代表为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岗位制。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定期研究商讨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定期研究商讨学生权益维护与发展相关事宜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要针对各类省级及以上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进行评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在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月由秘书长(主任)召开一次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