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对我校公务接待用餐的监督和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完善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一、总体原则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则上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家常菜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 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3. 用餐时不上香烟;
4. 根据规定确需饮酒的,不上高档酒,酒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校长办公室。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单位用餐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校长办公室,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餐费由承办餐厅与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餐费一般须当月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报销:
1. 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
2. 发票未经分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3. 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
4. 持非餐饮发票的;
5. 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的;
6. 其他违反接待规定和用餐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自有资金业务接待
各院部、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接待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关于用餐标准、用餐要求等内容执行,餐费发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和各院部、部门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校之前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