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 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经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所属学院请假,并由所属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履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 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查实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由校卫生所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新生,须向教务处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入伍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按时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提出申请的学生,须在规定报到日期起一周内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学院申请入学,经本校卫生所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所属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触 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 恶劣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23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 重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但按照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重修成绩不作为在校期间评优、评奖或其他择优性选拔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 作业、小论文、出勤等)、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应占比20%-50%(含实验),期末成绩占比一般为80%-50%。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成绩按A(优)、B (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补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绩按60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制)记录,不及格成绩按实记录,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补考”字样,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及绩点计算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